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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学年度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2 15:25: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学年度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2023学年度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2022- -3 2023 学年度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4 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7-30 天的产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 7 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 1 至 2 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只上

 课不坐班。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 1 至 3 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学校应上报海阳教体局政工科。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复工证明,上班后 1 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

 (五)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 3 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 5 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六)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就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

 经市教体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临时请假可返校后补交相关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两天以内的(包括两天)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教师请假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的(包括五天)由校长室审批。

 3、教职工请假超过五天的由学校上报教体局政工科审批。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请假原则上要按规定提交下述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市教体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报市教体局审批。

 (五)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市教体局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学校副校长室办理销假手续。

 3、学校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通报批评。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福利)。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5 天,超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 30 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每学年对旷工 1-5 天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教职工目标考核,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每学年旷工超过 5 天的,学校要上报市教体局,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考勤实行周统计制度。

 六、本规定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XXX 学校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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