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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章程7篇

时间:2022-10-23 12: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1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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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 起 点 艺 术 学 校 章 程

  2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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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 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涝店镇星起点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邮政编 码:710307。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 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

  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

  3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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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经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 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 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 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 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美术、围棋、跆拳道、拉丁舞、中国舞。办 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10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办 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 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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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 25% 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 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 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签 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 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 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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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 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 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6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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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 委员会表决经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 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 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

  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

  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经过章

  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

  

篇二: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学校理事会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8 日.....学校董事会会议修订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设立时名称为“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后同时使用“掇刀区 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称。2020 年后停止使用“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 称。学校现名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营利性社会组 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培养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为掇刀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学校的住所地为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 55 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由举办者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出 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 人

  出资 额(万 元)

  占总 出资比例

  合计

  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少儿舞蹈、成人舞蹈、瑜伽、美术、跆 拳道、口才、乐器。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类型:民办艺术类盈利性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业余。

  (三)办学规模:200 人(学生)。

  (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荆门地区招生。

  (五)招生对象:少儿、成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吴晓蝶、吕正旭、吴国平 3 人组成。

  董事会是 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1/ 3 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 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 1/2 时,即宣布解散,并组 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 1/3 的 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 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湖北省荆门市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身 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 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五)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监事 1 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事在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党支部,聘任党支部书记 1 人。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 作、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 向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 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教育事业,盈余 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 提取 25%―3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 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 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 险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

   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学校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校即为终止。终 止后,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学校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 账户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制订,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篇三: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 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 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 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

  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 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 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 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 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 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 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

  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6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 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 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 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 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 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 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 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 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 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 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 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 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 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 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 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 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 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 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 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 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 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 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 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 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篇四: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泉州市教育局规范,

  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

  地址为:

  举办者为:

  法人属性为:营利性。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泉州市教育局审批、泉州市民政局登记,由

  自然人投资使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青幼儿舞蹈类艺术

  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培训方针

  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

  素质的艺术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

  坚持诚信,为我区的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由**、**、***联合出资举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随时掌握本机构的管理状况和人事动态。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货币资金 万元。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 (元)

  出资方式

  资产性质

  出资比例 (%)

  非国有 非国有 非国有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机构变更注册资 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 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 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并、解散或变更经营形式、修改机构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泉州市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器乐、美术、 舞蹈等艺术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师资 10 人以上;招生 200 人以 上。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初级艺术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一对一、一对多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社会招生,培训对象为少儿。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 构。理事会成员为***、***、***共计 3 人。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 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罢免、增补理事;

  (十)审核监事的报告;

  (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 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 代行其职。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的通过方为有 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事项;

  (八)决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具体比例;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设监事 1 名,由何东伟出任。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本机构核心利益时,要求理事 或负责人予以纠正;

  (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交存本机构存档保 管。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 2/3 以上 理事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 作,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 制度;

  (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 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篇五: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 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 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 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 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 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

   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 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 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 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6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 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 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 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 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 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

   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 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 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 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 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 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 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 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 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 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 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 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 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篇六: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

  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 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 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 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 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 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 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

  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6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 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 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 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 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 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

   .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 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 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 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 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 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 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 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篇七: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星 起 点 艺 术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涝店镇星起点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邮政 编码:710307。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 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 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 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 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 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 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美术、围棋、跆拳道、拉丁舞、中国舞。

  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10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和中小学 生;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 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 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 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 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 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 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 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 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 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 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 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 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 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 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 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 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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