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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3篇

时间:2023-05-02 09:00:3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依法惩治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顺利有序开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1.深刻认识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全市法院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抓好落实。

  2.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全市法院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更新环境司法理念,迅速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渔新形势新要求,把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务实举措,切实增强为全市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立足本职,突出重点,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等相关犯罪

  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渔获物交易、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准确把握当前长江生态环境整体状况、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特征以及长江流域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规律,在充分开展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4.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妥善审理因行政机关收缴销毁处置船舶、渔具等作案工具、查处制销禁用渔具、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利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及时高效审查、执行涉及长江十年禁渔的行政非诉案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给予充分的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公正处理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和生计保障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障退捕渔民民生权益。

  5.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

  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全方位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时审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就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妥善审理有关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国家所有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减损的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

  6.践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从生态系统和流域系统的整体出发,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创新“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审执模式,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案件执行督促机制。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多种修复方式,精心打造长江重庆段特别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司法保护基地、三峡库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教育宣传功能,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注入司法力量。

  三、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全方位提升服务和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的能力和水平

  7.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

  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案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全程无缝对接。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调查协助、专家共用等协作制度,形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强大合力。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前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实现保护的统一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8.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遵循流域的同一性,破除区域限制,克服地方保护,在长江上游统筹推动一体化保护。立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依托长江上游四省市高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工作协作,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构建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区域联动机制,强化管辖协商、执行事务协作和生态修复协调联动,聚焦长江上游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9.加强舆论引导

  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积极到街镇、沿江村居、码头等地开展集中巡回审判,扩大公众参与效果。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庭审,发挥庭审的普法宣教功

  能,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审判效果。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升社会公众对长江十年禁渔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十年禁渔的良好氛围。

  10.严格责任落实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的政治责任,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高、中级法院要强化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围绕禁渔工作各阶段重点任务开展调研,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集中管辖法院要把禁渔工作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提升能力水平。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与集中管辖法院在审判场地提供、安全保障、文书送达、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协助与配合,努力实现该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篇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2?

  【字

  号】苏政发〔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16〕9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扎实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优化沿江产业空间布局,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目录。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南京市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优化高风险、高排放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化解一批过剩产能,退出一批低端产能。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沿江工业污染源,优先选取化工、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制药、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工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开展达标情况排查,发布不达标企业限期治理公告,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2016年底前,完成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2016年底前,沿江全部工业园区、集聚区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

  三、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其中,南通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省辖市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和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建设,完善垃圾收运体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

  结合沿江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到2017年,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60%。

  五、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情况,制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控制,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收集储存设施。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推广使用LNG等清洁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积极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工作,2016年4月1日起苏州、南通沿江靠泊船舶,2018年1月1日起沿江八市靠泊船舶使用含硫量小于0.5%的低硫油或使用岸电系统等与排放控制区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严格危险货物船舶准入条件,支持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污染风险大、经营无力的航运企业主动退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加快建设危险货物船锚地、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公共洗舱站等重点防治船舶污染环保设施。

  六、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开展长江沿线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完善船舶污染物

  的接收处理,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

  七、确保饮用水安全

  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设区域内的排污口;对没有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水质安全监测预警能力,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按季向社会公开。加快沿江地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17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南京市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地。

  八、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防控涉危涉重企业污染风险,2017年底前,所有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涉危涉重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各环节管控,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设施进行重点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沿江各地在评估辖区内流域环

  境风险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船舶危化品应急处置中心,加快专业化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九、切实加强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断面水质达标,到2017年,长江流域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1.4%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5%。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2016年底前,编制劣V类水体及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国家考核断面达到考核要求。在沿江各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到2017年,南京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底前,完成长江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纳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十、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格沿江地区生态红线管控,2016年底前,完成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建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长江水生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布局,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土壤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十一、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一)成立联席会议。省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沿江八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沿江各地、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重要信息及时共

  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落实责任。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的监管体系。加强联防联控,完善区域协同治污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沿江环境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沿江各地要重点排查和整治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缺乏防控设施及应急管理制度、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等问题,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于2016年底前对沿江环境隐患

  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篇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2.25?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绪根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情况下,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经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李绪根使用的电捕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料汇编》,明确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施行全面禁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上述禁渔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李绪根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一、李绪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已履行);三、李绪根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绪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李绪根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绪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本案中,案发地位于四大家鱼种质资源区的长江流域扬州段,是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鱼类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李绪根电鱼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产生极大杀伤力,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李绪根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货船。赵来喜雇佣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加龙罚金1.8万元、徐培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震慑了非法采

  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其中核心区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运出并销售。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立方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家学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秦家学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66025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判处。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秦家学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秦家学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武陵山区,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

  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本案中,秦家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销售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有效确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并支持检察机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关于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被诉通告)。被诉通告按照经批复的方案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还须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欧祖明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欧祖明认为被诉通告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告。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通告的行政目的是为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被诉通告合法。欧祖明虽曾依法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

  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遂判决驳回欧祖明的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引发的行政诉讼。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长江保护法亦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本案中,虽然欧祖明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区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作出被诉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符合环境公共利益。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不属于行政权力擅自专断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举措,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基本案情】

  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属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及“绿盾2018”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其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承

  诺。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黄渡乡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数额有异议,区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恒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恒泰公司虽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但因公司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区政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400万元补偿款后,以双方就剩余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一直未作补偿决定,系部分行政不作为。故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引发的行政案件。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自然保护区众多。自然保护区是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区政府责令恒泰公司退出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平衡。同时,人民法院判令区政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对恒泰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覆盖面积达700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经媒体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在一审法院监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边磷石膏尾矿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总磷是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涪陵化工公司按时按约履行调解书。同时,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协调联动机制,邀请检察

  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本案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创新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制,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担当作为。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案涉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之后,新平公司即停止对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

  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和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

  未开工建设。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牙根梯级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牙根梯级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故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作为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长江上游是我国水能资源蕴藏丰富的地区,也是自然环境良好、生物物种丰富、地质条件脆弱的生态功能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尊重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同时,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网湖大湖为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网湖大湖进行生态渔业养殖。2014年至2016年,养殖公司先后向网湖大湖违法投放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豆渣、啤酒糟等约46000吨。网湖整体水质类别由2013年的Ⅲ类逐渐降至2016年的Ⅴ类,水质恶化,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水质呈中富营养状态级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网湖大湖水质总磷超标的损害后果,与养殖公司进行渔业养殖过程中违法过度投放肥料和饲料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养殖公司作为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据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1946776元,支付至阳新县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渔业养殖引发的水污染纠纷案件。长江流域湿地、湖泊分布广泛,类型多样齐全,在维护淡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湖湿地

  位于长江一级支流富水河下游,是东方白鹳、小天鹅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被专家誉为“湿地水禽遗传基因保存库”。本案中,养殖公司虽然依据合同享有在案涉区域进行生态渔业养殖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不得投肥(粪)养殖、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的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赖鹏杰在河下镇袁河划江段非法采砂,遂先后两次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经立案调查后,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向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市水务局对赖鹏杰进行约谈,赖鹏杰缴纳了罚款20000元。后市水务局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区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发现赖鹏杰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未得到改善、修复。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水务局作为市级河道主管部门,具有履行河道监管的法定职责,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行政强制权和

  行政处罚权。对于赖鹏杰多次非法采砂的行为,市水务局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在两次责令赖鹏杰停止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现场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未得到修复。市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全面履职,致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水务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对非法采砂行为监管不力危害河道管理安全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堆放砂石及废弃设备,影响河道管理和行洪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市水务局作为具有河道监管职责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对非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具有示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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