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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施工资质9篇

时间:2023-05-02 12:30:3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工保密资质申请流程明细

  目录

  1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2)2保密资质申请认证一般需经过阶段(2)2.1启动阶段(2)2.2建设阶段(2)2.3审查阶段(2)3申请单位基本条件(2)4申请材料(3)5申请流程(3)6审查前准备(4)7制度咨询(4)7.1保密责任(4)7.2组织机构(5)7.3保密制度(5)7.4定密管理(5)7.5涉密载体(5)7.6涉密计算机(5)7.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6)7.8保密要害部位(6)7.9涉密人员(7)7.10保密检查(7)7.11条件保障(7)8保密室建设(7)8.1物理防范(7)8.2技术防范(8)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说明(8)9.1总则(8)

  9.2审查认证机构(10)9.3保密资格申请(12)9.4审查批准(16)9.5监督管理(20)9.6法律责任(23)9.7附则(24)

  1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1)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

  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2)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3)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4)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2保密资质申请认证一般需经过阶段

  2.1启动阶段

  学习贯彻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标准要求;建立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涉密人员和要害部门、部位;编制保密规则

  制度等。

  2.2建设阶段

  人工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实施;保密制度及各种表格的落实与填写;保密环境的搭建与办公环境的整合;密保档案的建立与填充;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落实;各种设备设施台账的建立和检

  查;电磁环境的安全检测等。

  2.3审查阶段

  申请书的填报;对照保密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进行预估评估;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编制现场审查汇报材料;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等。

  3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9)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10)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11)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4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

  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2.1、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2.2、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

  3、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3.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

  4、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

  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6.1、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6.2、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7、现场审核后,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

  7.1、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7.2、审核通过,等待发证。

  8、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

  录定期发布。

  注: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6审查前准备

  1)摄像头是否正常工作

  2)门禁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办公设备标签是否贴正确

  4)涉密计算机标签是否贴正确

  5)非涉密计算机标签是否贴正确

  6)非涉密计算机是否有疑似处理涉密信息痕迹

  7)涉密计算机是否有违规上互联网的痕迹

  7制度咨询

  7.1保密责任

  1)关于做好公司全年保密工作安排部署的通知(复印件)

  2)保密责任书(复印件)

  3)涉密人员自查表

  4)保密半年检查表(复印件)

  5)总经理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6)关于公司xxxx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的通知(复印件)

  7.2组织机构

  1)管理规定

  2)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的申请

  3)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的通知(复印件)

  4)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兼职保密人员任职通知(复印件)5)兼职保密人员简历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6)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人员登记表

  7)保密工作总结和季度工作计划

  8)保密会议通知、签到、记录

  7.3保密制度

  1)保密制度汇编

  2)关于印发《xxxxxx公司保密制度汇编》的通知

  3)下发文件

  7.4定密管理

  1)管理规定

  2)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3)密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5涉密载体

  1)管理规定

  2)印章的申请

  3)涉密载体台帐

  4)涉密载体接收登记表

  5)涉密打印复印文件的通知(复印件)

  7.6涉密计算机

  1)管理规定

  2)涉密计算机台帐

  3)非涉密计算机台帐

  4)非涉密上网机台帐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台帐

  6)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台帐

  7)保密产品台帐

  8)计算机、存储介质审批表

  9)涉密计算机每月检查表

  10)涉密计算机安全策略文件的通知(复印件)11)涉密计算机使用登记表

  12)涉密中间机使用登记表

  13)非涉密中间机使用登记表

  1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登记表

  15)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登记表

  16)涉密计算机信息交换审批表

  7.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1)管理规定

  2)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

  3)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帐

  4)办公自动化设备审批表

  5)涉密文件打印复印的通知(复印件)

  6)非涉密传真登记表

  7)非涉密打印复印登记表

  7.8保密要害部位

  1)管理文件

  2)保密要害部位的申请

  3)保密要害部位的审批表

  4)确定保密要害部位的通知(复印件)

  5)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目标责任书

  6)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

  7)保密要害部位负责人登记表

  8)保密要害部位每月自查表

  9)保密要害部位季度保密检查表

  10)保密要害部位出入登记表

  7.9涉密人员

  1)管理文件

  2)涉密岗位的申请

  3)涉密岗位说明书

  4)涉密人员登记表

  5)涉密人员上岗审批表

  6)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7)保密培训记录

  8)保密考试记录

  7.10保密检查

  1)管理规定

  2)季度保密检查记录

  3)半年保密检查表

  4)保密要害部位季度保密检查表(复印件)

  7.11条件保障

  1)xxxx年保密经费预算的通知文件(复印件)2)xxxx年保密经费预算的通知文件(复印件)3)xxxx年保密经费使用表

  4)保密补贴发放记录

  5)保密产品明细表

  6)保密产品证书

  8保密室建设

  8.1物理防范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选址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装修

  3)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

  4)电子门禁系统安装调试

  5)红外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6)门窗防护栅栏安装施工

  8.2技术防范

  1)手机屏蔽柜

  2)保密文件柜

  3)保密碎纸机

  4)红黑电源滤波隔离插座

  5)微机视频信息保护系统

  6)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

  7)打印监控与审计系统

  8)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9)光盘刻录监控与审计系统

  10)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工具

  11)存储介质信息消除工具

  12)终端安全登录与文件保护

  1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

  14)保密会议移动通讯干扰器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说明

  《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

  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2条。

  9.1总则

  【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注释】

  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

  【原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注释】

  本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

  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

  【原文】

  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注释】

  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

  1.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

  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

  【原文】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释】

  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

  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

  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

  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

  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原文】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注释】

  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

  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

  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

  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

  【原文】

  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注释】

  本条对《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

  1.《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

  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

  9.2审查认证机构

  【原文】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

  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释】

  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

  【原文】

  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

  (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释】

  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

  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原文】

  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注释】

  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

  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

  【原文】

  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

  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注释】

  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

  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

  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

  作等。

  9.3保密资格申请

  【原文】

  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

  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

  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

  4.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

  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

  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原文】

  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

  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

  4.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

  5.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等基本情况。

  6.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7.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涉密。

  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统一要求掌握。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

  【原文】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注释】

  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

  构成进行严格审查。

  【原文】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

  【注释】

  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与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

  【原文】

  第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注释】

  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原文】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注释】

  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

  1.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预先核实和把关。

  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原文】

  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

  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做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填写说明。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花处理。

  【原文】

  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

  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

  1.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审核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理由,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

  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

  请书》及相关材料。

  9.4审查批准

  【原文】

  第十九条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意见。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形式和申请受理时限作出规定。

  1.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对通过审核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实质性核查、评审的活动过程。

  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交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理由等进行预先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申请书》中有关不明确事项,必要时,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还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

  3.对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书面审查决定受理的单位,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为期2~3个工作日的现场检查,对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作出全面、真实、可靠的审查结论。

  4.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的主要区别是:书面审查应以审阅、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方式,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同意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应针对书面审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验证和核实,依据《评分标准》的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为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提供重要依据。

  【原文】

  第二十条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组成作出规定。

  1.审查组是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为实施现场审查而组成的专门工作组。

  2.审查组组长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确定。审查组成员从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审查组人数为5~8人(包括2~3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原文】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核实施评分制作出规定。

  1.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达到450分(含)以上的为符合标准,以下的不符合标准。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各项内容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评分,综合评审后,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

  2.现场审核中,为保证公平合理,对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照实有项目计分,总分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即为符合标准,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的90%,为不符合标准。

  【原文】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六)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九)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

  现场审查程序是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现场审查活动的过程要求,是现场审查工作严谨、规范的保证。

  1.提前通知。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包括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人员名单、被审查单位需准备的有关资料及注意事项等。

  2.听取汇报。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听取被审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申请书》填写内容的有关说明。听取汇报后,审查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3.审查文字材料。现场审查组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分工逐项审查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档案记录,验证《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了解被审查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为实地检查做好准备。

  4.接触人员了解情况。审查组组长和审查组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涉密人员接触,重点了解保密责任及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5.组织涉密人员考试。审查组在被审查单位涉密人员中按一定比例随即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考试,检验保密教育效果和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6.实地审查。根据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评分标准》逐项检查被审查单位贯彻落实《标准》情况,作出审查记录。审查记录作为评议依据,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7.形成审查结论。现场检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召开审查组会议,对审查的情况进行评议,讨论研究作出被审查单位是否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审查结论,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填写《审查(复查)意

  见书》。

  8.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对被审查单位落实《标准》情况逐项讲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通报现场审查结论。

  9.被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进行确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审查组组长同时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一式3份)上签字确认。

  【原文】

  第二十三条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注释】

  本条对现场审查中止情形作出规定。

  1.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是指不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8个“基本项”,达不到“基本项”要求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

  2.对于中止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在《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和意见,明确提出整改期限,3个月后视整

  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3.对恢复审查的单位,应当重新填写《审查(复查)意见书》,并注明恢复审查的理由。

  【原文】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注释】

  本条对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情形作出规定。

  1.对不符合《标准》,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450分(含)以上的单位,或者现场审查评分分值未达到实有项目分值90%的,应当

  不予通过审查。

  2.对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审查组应当《审查(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

  3.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可于收到《审查(复查)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后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原文】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审查批准时限作出规定。

  1.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提交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有关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的决定。书面告知经批准列入《名录》的单位,并颁发保密资格证书。

  【原文】

  第二十六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注释】

  本条对保密资格复核备案制度作出规定。

  1.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2.对通过审查批准的单位授予保密资格证书、证牌。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通过审查批准和复核备案的单位,定期在《名录》上发布。一般每3个月发布一次。

  3.复核备案制度体现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全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能。国家军工保密资格

篇二: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保密资质标准30项核?问题指导与说明军?保密资质标准30项核?问题指导与说明(管理部分)1、保密要害部门如何实?区域隔离?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安全保密环境实际情况采?适当?式与其他区域相对隔离开来,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确保区域安全可控。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视频监控值班?员以及?勤?员均由单位内部不对外的机关服务中?进?保密审查,管理和培训,是否可??如果单位明确内部的机关服务中?归回负责监控值班?员以及?勤?员管理,则可负责相关保密审查和培训?作,由保密部门监督指导。3、进?保密要害部位的外来?员的审批程序如何操作??般情况下,本单位以外?员进?保密要害部位须由业务提出部门提交审批单,连同进??员?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等材料,提交保密要害部位领导、单位保卫,保密部门负责?员或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并由专门?员全程陪同进?。4、视频监控是否可以安装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房间内?可以。但是要保证视频摄像头安装位置不能拍摄到涉密?件内容、存放位置等信息。5、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建设应该注意什么?在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建设中,?项?案要征求单位保密?作机构意见,技术防护部分?程竣?后要经单位保密?作机构审核,合格后?能投?使?。特别是承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技术防护措施建设单位要从具备涉密安防监控资质的单位中选取。如果单位具备相关能???建设,是否具备涉密安防监控资质不作要求。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技术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是否必须具备安防监控资质?按照《指导?册》释义,承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技术防护措施建设的单位,要从具备涉密安防监控资质的单位中选取。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机可否中?审查?不中?审查。以?级单位为例,应依据《评分标准》第118条,扣2分。

篇三: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资质】武器装备科研?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近年来,军民融合成为?个热门的话题,作为国家重?的战略部署,是促进国防安全进步、科技?平持续提升、经济有序增长的重要抓?。随着国家经济?平的不断提?,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件来?励“军转民,民参军”,以达到军民深度的融合。军?资质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可谓是民参军的“第?步”,也是进?军?市场的“通?证”;因此军?资质也成为了?家关注和咨询的焦点。“军?三证”申请有先后顺序之分,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本期我们就对军?资质之?“武器装备科研?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等级、审查单位、申请流程等问题进??个整理与分享。?、等级:武器装备科研?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级、?级、三级三个等级。1、?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产任务;2、?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产任务;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产任务。保密资质等级划分,是按照所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的密级,对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保密管理能?的要求。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密级越?,对企事业单位保密保密管理要求也越?。体现在根据不同的保密资格等级,从保密?作机构设置、涉密?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各??制定相应规定,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实?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同时还利于节约保密管理成本。?、保密资质的审查单位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政、?便?政相对?的原则,共同承担?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审查?作。服务窗?设在国家国防科技?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审查?作。省、?治区、直辖市保密?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审查?作。受理申请和书?审查服务窗?参照?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已设在省、?治区、直辖市保密?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三、保密认证咨询申请流程:1、根据军?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建?符合标准的保密体系,包括涉密?员培训、教育、管理,保密要害设?、改造,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作档案收集等等。2、保密体系运作?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标准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送有关部门进?书?审查,其中?级单位直接向国家保密局进?申请,?、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治州、直辖市进?申请。3、通过书?审查的,应当进?现场审查。未通过书?审查的,终?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保密认证流程图四、对通过书?审查的单位,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作?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现场审查。1、?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2、?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由省、?治区、直辖市保密?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业管理部门确定;3、现场审查组?作?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数为5?8?。

  五、现场审查会提前5个?作?书?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1、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2、审查有关?字材料;3、与主要负责?和有关??负责?及有关?员谈话了解情况;4、组织涉密?员进?保密知识测试;5、进?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6、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六、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的,3个?内不重新进?现场审查。七、保密资质证书发放被批准的?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启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治区、直辖市保密?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名录定期发布。武器装备科研?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制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作?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篇四: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申请保密资格单位应准备的材料20140319第一篇:申请保密资格单位应准备的材料20140319申请保密资格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土地证、房屋产权证)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准备的材料

  保密资质的审查审批流程:

  1、条件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书面审核。作出受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进行现场审查。(书面审查需要公司所在地市保密局先审核盖章)

  3、现场审核。通过书面审核的单位,受理单位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日期1-2日,现场审查日期会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内容包括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核组人员、备审查单位需要准备的有关书面材料等。保密资格认证的材料及其预备完成时间

  一、保密责任类(一周)

  1、各类涉密人员职责:法定代表人的保密工作职责、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保密工作职责、其他公司领导的保密工作职责、公司保密委员会委员保密工作职责、保密管理人员职责、涉密项目负责人职责、涉密人员职责、保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2、保密组织机构职责:公司保密委员会职责、保密资格审查认证领导小组的职责、公司定密工作小组职责

  2、各类保密责任书制定及签订

  3、履行职责情况记录

  4、责任制考核情况记录

  二、组织机构类(4个工作日)

  1、保密委员会及其成员责任分工

  2、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3、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三、保密制度类(30个工作日)

  1、基本制度及附件表格:

  1、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保密教育培训制度

  3、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4、涉密人员保密补贴管理办法

  5、“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7、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8、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9、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和传递的保密管理规定

  10、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11、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12、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制度

  13、国防军工科研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程序

  14、国防军工科研涉密会议管理制度

  15、参与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与其他涉密课题保密管理办法

  16、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17、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18、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19、保密审查审批管理规定20、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规定

  21、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

  2、二级制度:

  3、专项制度

  四、监督管理类(30个工作日)

  1、定密管理:定密工作小组职责、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定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有关定密管理的表格填写17个,等等

  2、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等级审定、离岗审批实

  2施细则、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界定原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注意事项;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脱密期通知书、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委托书、脱密期满通知书;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表格填写25个,等等

  3、涉密载体管理:涉密载体密级标明规定、涉密载体保存、销毁规定、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规定、涉密过程文件资料管理规定、涉密载体控制知悉范围规定、涉密载体制作、复制及使用规定、涉密载体收发、传递与借阅规定、密品研制、生产存放保密技术防护措施规则、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涉密载体人员登记制度,有关涉密载体管理的29个表格填写,等等

  4、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要害部门管理制度、要害部门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原则、要害部门安防系统设计、实施、验收方案、要害部门应急方案、涉密场所设备台账建立规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值班人员和工勤人员上岗资格审查细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值班人员和工勤人员执勤管理细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外来人员进入管理细则,有关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24个表格填写,等等

  5、保密教育管理:

  制定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每人每不少于15学时,培训记录、考试记录。

  6、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A、计算机信息交换和中间机操作规定:(1)计算机信息交换规定

  B、涉密计算机技术安全防范策略及措施

  (1)涉密计算机物理隔离安全策略(2)安全保密产品配置和安装防火墙策略(3)涉密计算机身份鉴别设置规则(4)涉密计算机设置安全及访问控制策略

  3(5)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升级样本库策略(6)违规外联策略(7)存储介质管理策略

  (8)涉密计算机口令设定及管理规定

  C、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和使用要求

  (1)涉密计算机管理和使用要求(2)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和使用要求(3)软件安装要求和使用规定D、涉密信息存储、处理和输出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存储及处理涉密信息规程(2)严禁非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存储及处理涉密信息(3)涉密计算机输出控制规程E、涉密场所设备台账建立规则

  F、涉密场所信息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变更和报废管理规定G、信息设备标识使用要求

  H、外出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规定

  I、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人员岗位职责和管理措施

  J、涉密部门使用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控制措施

  K、涉密计算机系统安装(升级及补丁安装)操作管理规定L、涉密计算机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

  M、涉密计算机安全策略文件

  N、涉密计算机安全策略更新策略

  以及计算机管理类的表格填写32个,等等

  6、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涉密场所设备台账建立规则、涉密场所信息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变更和报废管理规定、涉密场所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要求,以及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类表格填写14个,等等

  7、宣传报道管理:公开发表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论文和著作审

  查细则、信息发布及新闻媒体采访保密审查实施细则、国防军工科研展品制作、展览及展室密品审查细则,以及宣传报道类表格填写10个;

  8、涉密会议管理:国防军工科研涉密会议参会人员纪律要求、国防军工科研涉密会议实施细则,以及涉密会议管理类表格填写6个,等

  9、外场试验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外出审批表、涉密产品押运审批表、外场试验保密协议书、重大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外场试验审批表、重大涉密活动审批表等

  10、协作配套管理:军工科研项目外协合同书、协作配套保密协议书,等

  11、涉外管理: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责任承诺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涉外保密管理实施细则、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提醒实施细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守则,以及涉外管理的11个表格填写,等

  12、保密检查:保密检查涉及到的11个表格填写

  13、保密奖惩:推荐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考核和奖惩的5个表格,等

  五、保密条件保障类(一周)

  1、保密工作经费保障(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支出情况明细、专项经费保障情况)

  2、保密补贴执行情况

  3、保密技术能力、保密检查工具和设备配备情况

  六、台账类(一周)

  1、安全保密产品台帐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防范设施台账

  3、非涉密计算机台帐

  4、非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台账

  5、非涉密载体台帐

  6、涉密计算机台帐

  7、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台账

  8、涉密载体台帐6武器装备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表格

  1、保密教育签到表

  2、涉密岗位审定表

  3、涉密岗位变更申请表

  4、涉密人员审查表

  5、管理岗位涉密人员审定表

  6、科研岗位涉密人员审定表

  7、保密责任书

  8、保密协议书

  9、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10、涉密人员自查表

  11、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申请书

  12、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承诺书

  13、涉密人员脱密期通知书

  14、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委托书

  15、脱密期满通知书

  16、管理岗位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考核发放表

  17、科研岗位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考核发放表

  18、科技项目定密申请表

  19、科技项目密级变更申请表20、科学技术成果定密审批表

  21、科学技术成果密级变更申请表

  22、文件定密申请表

  23、文件密级变更申请表

  24、科技资料定密申请表

  25、科技资料密级变更申请表

  26、定密(密级变更)审批人员登记表

  27、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28、国家秘密载体借阅登记表

  29、涉密文件外带审批单30、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31、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复印、刻录、销毁登记、审批表

  32、秘密载体销毁登记、审批表

  33、接受涉密载体保密协议书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申请证》申请表

  35、保密要害部位审定(调整)审批表

  36、保密要爱部门确认通知单

  37、保密要害部位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

  38、涉密计算机审批表

  39、涉密计算机变更、维修、报废申请表

  40、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审批表

  41、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提醒书

  42、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带回保密检查表

  43、配置涉密载体审批表

  4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审批表

  45、媒体资料定密审批表

  46、组织涉外活动保密审查审批表

  47、重大涉密活动申报审批表

  48、重要涉密会议审批表、记录表

  49、涉密会议签到表

  50、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发放、清退、销毁记录表

  51、涉密活动保密协议书

  52、参观涉密场所审批表

  53、保密审查审批表

  54、网络信息发布、传输保密审查表

  55、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守则及注意事项

  56、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

  57、泄密事件报告登记表

  58、保密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表

  59、扣发保密人员保密补贴通知单

  60、保密安全隐患通知书

  61、保密工作检查记录表。。。将近200个表格

  第三篇:学生保险理赔申请应准备材料

  学生保险理赔申请应准备材料

  一、意外门诊

  1.门诊病历

  2.医疗发票原件

  3.药品发票处方签

  4.检查报告单(CT或放射报告单)

  5.意外事故说明

  6.身份及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中学生本人户口页、申请人(父亲或母亲)户口页、户口本增减页复印件。如能提供学生出生证明复印件可代替上述三项材料,上述三项材料则无须提供。

  7.银行转账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正反两面复印)、或银行存款小票(有姓名和账号的回单)。

  8.特殊情况说明:如父母不在身边,由其他监护人作为理赔申请人,由学校提供其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按第6、7条提供理赔申请材料。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该学生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则需提供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银行转账资料中除农业银行存折和86开头的中国银行帐号外,其它无限制要求(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行卡等)。在已有第三方赔付的情况下,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盖第三方鲜章。要求提供第三方结算单原件。

  学生保险理赔申请应准备材料

  二、意外或疾病住院

  1.医疗发票原件

  2.出院纪录(出院证明、出院小结)

  3.出院费用总清单

  4.意外事故说明(意外住院情况)

  5身份及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中学生本人户口页、申请人(父亲或母亲)户口页、户口本增减页复印件。如能提供学生出生证明复印件可代替上述三项材料,上述三项材料则无须提供。

  6.银行转账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正反两面复印)、或银行存款小票(有姓名和账号的回单)。

  7特殊情况说明:如父母不在身边,由其他监护人作为理赔申请人,由学校提供其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按第6、7条提供理赔申请材料。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该学生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则需提供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银行转账资料中除农业银行存折和86开头的中国银行帐号外,其它无限制要求(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行卡等)。在已有第三方赔付的情况下,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盖第三方鲜章。要求提供第三方结算单原件。

  便于联系,请务必留下家长手机号码

  若有疑问,可咨询************第四篇:监理单位开工前应准备资料

  监理单位开工前应准备资料

  监理:

  1、监理合同及评审意见;

  2、项目机构成立及相关资料及人员分工;

  3、总监任命书及授权书;

  4、监理规划及细则。业主方:

  1、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评审表;

  3、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安监、质监业务委托手续;

  5、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6、施工图纸及审查记录;

  7、中标通知书、技术标、商务标;

  8、施工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

  9、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规划设计线等图);

  10、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

  11、建设单位驻地代表及授权;

  施工方: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6)、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文件;

  7)、工程施工图预算(分阶段);

  8)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上岗证资格证书、上岗证‘9)、特种人员上岗证;10)、施工组织及专项方案;(1)脚手架工程方案;(2)施工用电方案;(3)基坑支护方案;(4)模板支护方案;(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6)塔吊、装拆卸方案;(7)物料提升机装拆卸方案;(8)土方开挖方案;(9)桩基施工方案;(10)大体积砼施工方案;(11)临时设施搭设方案;(12)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分阶段、分专业施工方案。11)、进场机械报验(设备);

  12)、对建设单位提供水准点、坐标点复核记录;13)、分包资质包审材料。

  第五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对需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报告中注明,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使用数量和限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三份,主机共享纳税人四份);

  3、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应附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三)营业执照;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银行账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纳税人应到什么地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3、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国税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变化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目前,我省每年审核一次。

  一、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经地、市国税机关确定,可予以免审。

  二、审核程序

  发布年审公告。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提供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市、县国税机关审批。市、县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书面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审核内容

  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能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

  (二)有无专职或兼职并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三)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四)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

  (五)能否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六)能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纳税。

  经过审核,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待纳税人完善有关制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经市、县国税局批准,方可使用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核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不具备有关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责令其3个月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对3个月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国税机关要求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金时抵扣。

  4、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能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提供有关资料,并且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除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还可停供专用发票。

  5、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1年(含)以上无销售业务的;

  (2)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商业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连续半年以上异常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

篇五: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工涉密招标代理资质管理胡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作出认定;其他项目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招标人认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公开招标的;(3)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二项所列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认定;其他项目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招标人认可。

  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批准项目的,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成本超过拟公开招标的成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重点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摘录

  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

  邀请书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

  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国内投标人的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

  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法规科整理

  2017年4月21日

篇六: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工保密资质认定咨询委托协议

  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咨询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军工保密资格认定事务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条乙方主要为委托方从事的内容有:

  1.审查认证所涉及的标准、法规及应具备的知识性内容的培训、讲解和宣贯;

  2.指导甲方完善各项应审文件、文稿、档案等材料;

  3.指导甲方建立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现场条件和设施设备等;

  4.按照标准要义指导甲方完善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定密工作,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新闻宣传,涉密会议,协作配套,涉外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监督检查,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基本要求;

  5.甲方取得证书后在一年内的日常保密业务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乙方需对甲方的信息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甲方应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审需求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及存储设备产品自行选购,但需经乙方认可,未经乙方认可的产品所导致的现场审查风险隐患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委托费用总计元整,此费用包括认定工作的专家咨询辅导费用。应审过程中涉及的文印、设施设备需甲方自行承担。专家老师如需到京外工作的,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用。

  第七条付款方式:

  1.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80%,即元整;

  2.保密资格认定申请书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20%,即元整元整;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支付费用或不满足国家及相关认定机构和乙方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程序,导致资格认定中止的,乙方可不再办理相关委托业务,且不退还费用;

  2.非甲方过错、违规或不履行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因乙方过错导致相关资格认定中止的,乙方需退还已支付费用。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或协议争议的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

  (本页无正文)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篇七: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新版军工二级保密资质评分标准(最新)-新版.pdf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制

  说明

  1.二级保密资格评分标准项目总分值设定为500分(不含重点检查项),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2.评分标准共设置6个基本项,达不到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或者复查。

  3.评分标准第38、52、119-129项为重点检查项。

  4.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扣分,分值计入单位总得分。

  一、基本项

  序号基本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审查或者复查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2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3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4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5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6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二、检查项目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保密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责任

  (13分)

  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年度内未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的,扣2分;

  2.未将保密管理纳入单位管理体系的,扣2分;

  3.未将保密责任纳入绩效考核的,扣2分;

  4.年度内未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扣1分。

  7分

  为保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5.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整体情况掌握不够的,扣2分;

  6.未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的,扣1分;

  7.未按要求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为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的,扣3分。

  6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8分)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8.对本单位保密工作全面情况掌握不够的,扣2分;

  9.未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的,扣1分;

  10.未及时组织研究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扣1分。

  4分

  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11.年度内未组织检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保密工作情况的,扣1分;

  12.未对不履行保密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扣1分;

  13.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够的,扣1分;

  14.对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支持帮助和监督指导不够的,扣1分。

  4分

  其他负责人责任

  (8分)研究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15.未组织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制度和流程中的,扣1分;

  16.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职责不清楚的,扣1分;

  17.未及时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扣1分;

  18.未在分管业务工作中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扣1分。

  4分

  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19.未组织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扣1分;

  20.未组织对分管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保密管理问题督促整改的,扣1分;

  21.未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的,扣1分;

  22.对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支持不够的,扣1分。

  4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涉密部门负责入或者涉密项目负责人责任(10分)掌握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

  23.对保密工作职责不清楚的,扣1分;

  24.对部门或者项目的整体保密情况掌握不够的,扣1分;

  25.对涉密人员基本情况掌握不够的,扣1分。

  3分

  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26.未将保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的,扣1分;

  27.对单位部署的保密工作落实不够的,扣1分;

  28.对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工作支持不够的,扣1分;

  29.季度内未安排保密教育的,扣1分;

  30.未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扣1分。

  5分

  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31.季度内未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扣1分;

  32.未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落实整改的,扣1分。

  2分

  涉密人员责任(6分)涉密人员履行职责

  33.对本职岗位保密以贡个清楚的,扣1分;

  34.对本职岗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不清楚的,扣1分;

  35.对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掌握不够的,扣1分;

  36.未履行本职岗位保密职责的,扣1分;

  37.未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

  6分

  归

  口管理归口管理(6分)38.未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明确定密、涉密人员、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等归口管理部门的,扣10分;

  39.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的,扣3分;

  40.归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扣3分。

  6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委员会(保

  密工作领导小

  组)(12分)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41.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2.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职责和分工不够明确的,扣2分。

  4分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责

  43.年度内未召开工作例会的,扣1分;

  44.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扣

  2分;

  45.年度内未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的,扣2分;

  46.未及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的,扣2分:

  47.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年度内未向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履职情况

  的,扣1分。

  8分

  保密工作机构

  (20分)机构设置及履行职责

  48.保密工作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的,扣2分;

  49.保密工作机构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不够的,扣2分;

  50.未参与涉密业务工作制度制定,指导业务部门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的,扣2分;

  51.未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并监督落实的,扣2分。

  8分

  保密工作人员配备

  5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10分;

  53.专职保密工作人员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未做到专职专用的,扣4分;

  54.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含)以上,未配备保密技术管理人员的,扣2分;

  55.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未按要求配备的,扣2分。

  8分

  保密工作人员知识技能

  56.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对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重点和具体情况掌握不够的,扣2分;

  57.保密工作机构人员未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的,扣2分。

  4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保密制度基本制度(12分)58.未按要求制定的,扣4分;

  59.未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操作性不强的,扣3分;

  61.不够全面、准确规范的,扣3分:

  62.未及时修订完善的,扣2分。

  12分专项制度(5分)62.未按要求制定的,扣2分;

  63.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扣1分;

  64.未结合专项任务特点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扣2分。

  5分业务制度(3分)65.未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的,扣3分3分

  保密管理定密管理(20分)66.未按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定密工作的,扣4分;

  67.未明确定密工作流程的,扣2分;

  68.未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并未及时调整的,扣3分;

  69.未按规定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扣2分;

  70.定密责任人未经过培训的,扣2分;

  71.定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72.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不够准确的,扣2分;

  73.未开展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工作的,扣2分。

  20分

  涉密人员管理

  (50分)上岗管理

  74.未准确界定涉密岗位密级的,扣4分;

  75.未准确界定涉密人员密级并及时调整的,扣4分;

  76.未对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审查和定期复审的,扣4分;

  77.未对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的,扣2分。

  14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在岗管理

  78.年度内涉密人员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未满15学时的,扣2分;

  79.未对涉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扣3分;

  80.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或者不符合基本条件,未及时调整的,扣5分;

  81.未根据涉密人员密级给予相应保密补贴的,扣4分;

  82.未将涉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扣4分;

  83.出入境证件未统一管理的,扣2分;

  84.出国(境)未按要求审批的,扣4分;

  85.出国(境)未按要求执行提醒或者回访制度的,扣2分;

  86.现场审查保密知识考试良好率未达到80%的,扣4分。

  30分

  离岗管理

  87.离岗离职涉密人员未及时清退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和密品的,扣3分;

  88.离岗离职涉密人员未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的,扣3分。

  6分

  涉密载体管理

  (45分)89.未建立涉密载体台账或者台账与实际不符、保存期限不足3年的,扣4分;

  90.涉密载体未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扣2分;

  91.涉密载体未按规定制作的,扣3分;

  92.涉密载体未按规定收发的,扣2分;

  93.涉密载体未按规定传递的,扣2分:

  94.涉密载体未按规定借阅的,扣2分;

  95.涉密载体未按规定使用的,扣2分;

  96.涉密载体未按规定复制的,发现一份扣2分,最高扣6分;

  97.涉密载体未按规定保存的,发现一份扣2分,最高扣6分;

  98.涉密载体未按规定销毁的,扣3分;

  99.记录涉密事项未使用保密本的,扣3分;

  100.未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发现一份扣2分,最高扣6分;

  101.持有涉密载体或者知悉国家秘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发现一份扣1分,最高扣4分。

  45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密品管理(20分)102.未建立密品台账或者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扣4分;

  103.未准确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的,扣2分;

  104.密品未按规定标注密级的,扣2分;

  105.对外形和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信息的密品未采取遮挡或者保护性措施的,扣2分;

  106.密品未按规定存放的,扣2分;

  107.重要密品运输未制定安全保密方案,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并进行记录的,扣3分;

  108.密品交接未履行签收手续的,扣3分;

  109.密品维修、销毁未经审批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的,扣2分。

  20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20分)110.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或者确定不准确的,扣3分;

  111.保密要害部门未实行区域隔离,或者保密要害部位未实施物理防护的,扣2分;

  112.未按规定采取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的,扣4分;

  113.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扣3分;

  114.非授权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登记并未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扣3分;

  115.未经批准,带入具有无线通信、拍摄、录音等功能的电子设备的,扣2分;

  116.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扣2分;

  117.未对进入的工勤服务人员采取管理措施的,扣2分;

  118.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或者保密防护措施未经保密工作机

  构审核的,扣3分。

  24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140分)重点项目

  119.涉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测评但未提交涉密网络运行许可申请,或者己获得运行许可但未按要求

  进行风险评估的,扣20分;

  120.使用不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的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

  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扣10分;

  121.修改、删除涉密计算机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的监控程序报警回联地址的,扣10分;

  122.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的,扣10分:

  123.擅自扫描或者检测涉密信息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密产品以及应用系统的,扣10分;124.故意隐藏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规避检查的,扣10分;

  125.测试、调试、仿真、工控、数控等专用信息设备或者信息系统,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未制定专门

  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扣10分;

  126.涉密信息系统采用虚拟化技术,未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扣lO分;

  127.采用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或者涉密计算机,未采用国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密码管

  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和密码设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的,扣10分;

  128.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扣10分;

  129.未经审批更换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硬盘,重装操作系统;或者现场审查前6个月内,更换(报废)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硬盘,重装操作系统数量超过总数20%的,扣10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涉密信息系统

  130.尚未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涉密信息系统,未经系统测评的,扣1分;

  13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涉及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扣2分;

  5分132.提供的涉密信息系统拓扑结构图不完整,或者与测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实际情况不符的,扣2分。

  管理机构及人员

  133.未明确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运维机构的,扣2分;

  134.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运维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未到位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扣2分;

  135.未与受委托承担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机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未对受委托承担运行

  维护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的,扣1分;

  136.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国家保密法规标准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的,扣2分;

  137.信息安全策略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漏洞的,或者未及时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的,扣2分;

  23分138.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文件未按规定程序发布、宣贯、实施的,扣1分;

  139.相关人员不掌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文件应知基本内容的,发现1人扣1分,最高扣2分;

  140.运行维护机构未制定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保密要求的,扣1分;

  141.“三员”未实现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存在兼任或者替代的,扣4分;

  142.“三员”未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或者未经安全保密培训的,发现1人扣1分,最高扣3分;

  143.“三员”无运行维护记录,或者运行维护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扣1分:

  144.“三员”在运行维护中未能发现明显安全保密隐患和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扣2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设备管理

  145.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未建立台账,或者台账信息要素不全、账物不符的,扣2分;

  146.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未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或者相关记录不全的,扣2分;

  147.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涉密等级的,扣2分;

  148.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未确定责任人的,发现1个扣1分,最高扣3分;

  149.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台(个)扣1分,最高扣3分;

  150.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存储设备中的涉密信息无密级标志,或者密级标志与涉密等级不符的,发现1台(个)扣1分,最高扣3分;

  151.未按规定程序对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进行变更和调

  整的,或者记录不全、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的,扣3分;

  34分152.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发现一起扣1分,最高扣4分;

  153.涉密信息设备连接未经授权的存储设备的,或者高密级存储设备接入低密级信息设备的,扣2分;

  154.超出涉密等级或者知悉范围配备、管理和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扣2分;

  155.涉密存储设备未确定控制范围,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授权使用的,扣2分;

  156.超出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涉密等级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发现l台(个)扣1分,最高扣4分;

  157.测试、调试、仿真、工控、数控等专用信息设备或者信息系统,未明确涉密等级和保护要求的,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扣2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外出携带、维修、报废

  158.未按工作需要配备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并由专人管理的,扣1分;

  159.携带外出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扣2分;

  160.携带外出期间未对设备接入和信息导入导出进行记录的,扣2分;

  14分161.借出前或者归还后未进行保密检查,或者检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扣2分;

  162.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和报废的,扣2分;

  163.维修中未对维修人员以及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的,扣4分;

  164.维修报废中相关登记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安全产品与无线通信功能防护

  165.未正确配置和使用安全保密产品的,扣2分;

  166.安全保密产品失效或者功能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扣2分;

  167.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等未采取病毒和恶意代码检测和查杀措施的,扣1分;

  8分168.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传输线路的电磁泄漏发射不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未采取保护措

  施的,扣1分:

  169.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具有无线通信功能,或者连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外部设备的,扣2分。

  软硬件安装卸载

  170.涉密信息系统服务器、终端和涉密计算机更换硬盘、重装操作系统,无操作内容记录和操作人

  员签字的,扣1分;

  171.未按规定程序安装和拆卸涉密信息设备硬件或者外部设备的,发现l台扣1分,最高扣2分;

  5分

  172.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的软件未统一管理并制定软件清单的,扣1分;

  173.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安装软件白名单以外的软件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安装记录与实

  际不符的,扣1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身份鉴别

  174.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设备的身份鉴别措施不符合相关保密标准要求的,扣1分;

  175.身份鉴别措施未根据涉密人员岗位和密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或者USBKey等身份鉴别装置、5分账户信息与真实用户不符的,扣2分;

  176.未经授权,知悉或者掌握他人的身份鉴别装置和登录信息的,扣1分;

  http://www..com/doc/778107166.html,BKey等身份鉴别装置未参照国家秘密载体的要求管控的,扣1分。

  访问控制

  178.未按规定程序根据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实现主体对客体的访问授权的,扣3分;

  8分179.未采取管理或者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设备、存储设备的非授权接入以及涉密信息的非授权获取

  的,扣2分;

  180.多人共同使用一台涉密计算机,能够非授权访问或者获取他人涉密信息的,扣3分。

  信息导入导出

  181.未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设置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的信息导入导出点,并

  指定专人负责管控的,扣1分;

  182.中间机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扣2分;

  13分183.未按规定程序导入信息,或者未对导入信息内容、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记录的,发现1份

  扣1分,最高扣3分;

  184.未按规定程序导出信息,或者导出信息内容与申请不一致的,发现l份扣1分,最高扣4分;

  185.信息导入导出的监控审计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扣3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涉密信息系统机房、服务器与集中存储

  186.涉密信息系统机房未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或者未采取相关安全保密控制措施的,扣2分;

  187.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涉密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或者采用堡垒机、KVM未对操作记录进行控制的,扣

  2分;

  9分188.涉密信息系统服务器未采取相应安全的控制措施的,扣2分;

  189.未采取技术措施实现关键业务数据和涉密信息备份与恢复中的权限控制,或者操作记录与实际

  不符的,扣1分;

  190.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等集中存储的涉密信息,未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现安全可控的,扣2分。

  安全审计与风险评估

  191.未根据审计策略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进行审计,或者明显编造审计报告的,扣3分;

  192.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未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的,扣2分;

  11分193.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分管业务负责人未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的,扣1分;

  194.年度内未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风险自评估的,扣2分;

  195.选择非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机构进行风险自评估的,扣2分:

  196.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分管业务负责人未对风险自评估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提出补救措施并监督落

  实的,扣1分。

  互联网接入

  197.未建立互联网接入终端审批和登记制度,或者未设置管理人员的,扣1分;

  198.单位在一地的互联网接入口多于2个,或者对接入口未采取符合规定的防护监管技术措施的,5分扣2分;

  199.未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对互联网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审计的,扣2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新闻宣传管理

  (12分)200.宣传报道未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扣2分;

  201.举办展览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扣2分;

  202.展品制作未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的,扣1分;

  203.参观单位涉密展室未经批准的,扣1分;

  204.发表著作和论文未经保密审查的,扣2分;

  205.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未经批准的,扣2分;

  206.参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扣2分。

  12分

  涉密会议管理

  (10分)207.涉密会议未准确确定密级,或者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的,扣2分;

  208.重要涉密会议未按要求制定保密方案并采取保密防护措施的,扣1分;

  209.未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确认的,扣1分;

  210.涉密载体发放、清退、保管和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211.携带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进入会议场所的,扣1分;

  212.涉密会议的录音、录像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13.会议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0分

  外场试验管理

  (12分)214.未制定保密方案或者未指定保密负责人的,扣2分;

  215.牵头单位未履行试验现场组织协调保密管理工作职责的,扣2分;

  216.涉密数据交换和通信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扣2分:

  217.涉密载体和密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18.外场试验记录不能反映保密管理情况的,扣2分;

  219.外场试验牵头单位未定期对试验现场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的,扣2分。

  12分

  协作配套管理

  (10分)220.在合同中未明确保密条款和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未明确合同文本和项目密级以及保密责任的,扣3分;

  221.向协作配套单位提供了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涉密内容的,扣3分;

  222.未对协作配套单位履行合同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223.未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或者未遵守保密协议的,扣2分。

  10分

  项目项目细则分值

  涉外管理(10分)224.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未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的,扣2分;

  225.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的,扣3分;

  226.接待境外人员来访,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对境外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登记、明确活动区域的,扣2分:

  227.对外交流内容、谈判口径、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未经审查审批的,扣3分。

  10分

  监督与保障

  保密监督检查

  (15分)228.单位半年内未组织保密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扣5分;

  229.涉密部门季度内未进行保密自查的,扣3分;

  230.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扣3分;

  231.未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扣4分。

  15分

  泄密事件查处(6分)23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3分;

  233.未按规定组织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的,扣3分。

  6分

  考核与奖惩(10分)234.未将履行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扣4分:

  235.未对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扣3分;

  236.未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未执行保密责任追究制度的,扣3分。

  10分

  保密工作经费(7分)237.保密管理经费未单独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的,扣2分;

  238.保密管理经费数额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2分;

  239.保密管理经费未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额开支的,扣2分:

  240.专项经费未按照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扣1分。

  7分

  保密工作档案(6分)241.文字记载不完整的,扣2分:

  242.文字记载不真实的,扣2分;

  243.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6分

篇八: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哪些安全保密条件?-智识资质专题九?六在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把关环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条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满3年,?违法犯罪记录。2、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保密委员会/保密?作领导?组。3、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4、?员条件:明确了参与军?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员,且相关?员具备涉密?员基本条件。5、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商定在甲?涉密场所履约的,??可不具备场所条件。6、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以上条件,由甲?采取书?审核、现场审核?式确认,或者由??提供具备上述条件书?承诺的?式进?确认。确认满?上述条件后,甲?与??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

篇九:军工保密施工资质

  

  军工保密资质认证有什么作用

  军工企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公司通过了军工保密资质的权威认证,而这种军工保密资质对于军工企业来说有何意义和价值?为了让大家对此有更好的了解,小编再此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首先,进行军工保密资质认证能有力的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进行保密认证工作,能极大的增强企业的保密意识,改进大家的保密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战略举措,从而有效的把握企业生产的规范性。

  其次,军工保密资质认证能有效的增强企业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和其他重要类型的认证一样,这样的保密认证行为让企业在市场上更加具有相关方面的资质等级,能从事更多业务,可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由于信誉是企业的核心要素,通过进行保密认证,可以有效的增强自己的企业竞争力,让更多的客户了解自身,从而认识到自己的企业保密资质等级,会让自己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从而提升军工企业生产规模,因而,有必要在有口碑的军工保密资质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这项工作。

  最后,企业进行军工保密资质认证可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行这方面的认证可以起到鞭策整个行业为提升企业保密管理水平而努力的效果,从而不断的满足国家或者人民群众的需求。

  总之,军工保密资质认证是一个军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而市场上也存在一批可以为大家提供这方面服务的顶尖的军工保密资质认证机构,作为行业内有专业技术和经验的服务机构,能在保密资质认证方面给大家提出相关的建议,值得大家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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