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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10篇)

时间:2023-05-07 08:2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流转至街道、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街道一级,要着力调解社区(村)级移送或直接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调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由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上级部门转交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因矛盾纠

  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调解中心运行机制。街道调解中心对所有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调解中心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矛盾纠纷;受理后,调解中心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对分流有关社区(村)或交办矛盾纠纷实行归口管理;单位要依法办理,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处;调处做到限期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或向上递送,重大复杂纠纷1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2个月内办结;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出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三、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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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一、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街道每周一由班子成员轮流在调解中心值班,接待当日来访群众。

  二、实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上报

  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

  三、实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联席分析研究中心在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总结安帕矛调工作。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街道每月要将中心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按时上报矛调办,对社区调解室调解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要通报批评;对因重大矛盾纠纷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实行“一

  票否决警示”和“一票否决”等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

篇二: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通用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1一、重点和范围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是:

  1、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

  4、因小区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程序与方法

  1、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2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

  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凰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一)服务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应受理由各居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二)中心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三)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四)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五)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一)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

  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四)各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

  四、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一)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二)涉及两个或多个居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居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五、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一)各居委会对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服务中心进行调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三)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二)各居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并于每月28日底前上报综合工作部,综合工作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于每月30日前上报区信访局、区矛调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退报、漏报、虚报、错报。

  (三)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七、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一)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二)中心调解处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透、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3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乡镇(街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中心成员

  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4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坚持矛盾纠纷15天一排查,做到重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社区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及时有效调处本社区级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上交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有当事人向上级调处的报告;二有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查材料和初步意见;三有确实解决不了的事实和理由。

  二、信息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巡逻队员和保安队员收集信息的作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信息,要及时向居两委报告,重大的治安信息和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相关部门。

  三、工作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治安形势,研究部署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根据各个时期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检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工作落实情况。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5一、着装上岗制度,除因特殊情况不需着装外责任区民警下社区工作必须按规定规范着装。

  二、责任区民警每周到责任区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或30个小时制度。

  三、警务室开门、民警定时接待制度,每周一周四下午为警务室接待群众时间。

  四、警情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宣传栏”的阵地宣传作用,每周向居民群众通报辖区警情,适时张贴破案公告,提出预警防范措施和建议。

  五、六个必须上门制度,即居民入住迁移时,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证时,居民家庭成员受法律处罚时,居民发生矛盾纠纷时,居民遇有

  困难时,季节性和区域性案件多发时。

  六、季节报告工作制度,责任区民警每季度向辖区居民干部、内保人员、群众代表报告一次工作,坚持警务公开,通报治安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6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自觉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理论,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学习本职业务,学习实用技术,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中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勤俭节约、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借支、挪用公款。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领导,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六、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搞好服务,排忧解难,及时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工作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八、带头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不办违规酒宴,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九、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居民公约。

篇三: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第九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

  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四: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

  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

  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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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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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优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流转至街道、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街道一级,要着力调解社区(村)级移送或直接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调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由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上级部门转交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因矛盾纠

  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调解中心运行机制。街道调解中心对所有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调解中心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申请、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矛盾纠纷;受理后,调解中心按种类、性质进行集中梳理,对分流有关社区(村)或交办矛盾纠纷实行归口管理;单位要依法办理,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处;调处做到限期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或向上递送,重大复杂纠纷1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2个月内办结;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出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三、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信访工作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一、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街道每周一由班子成员轮流在调解中心值班,接待当日来访群众。

  二、实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上报

  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

  三、实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联席分析研究中心在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总结安帕矛调工作。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街道每月要将中心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按时上报矛调办,对社区调解室调解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要通报批评;对因重大矛盾纠纷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实行“一

  票否决警示”和“一票否决”等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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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雨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2、按照区政法委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

  方针政策,有效地结合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本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负责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处、分析,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5、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民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民调工作责任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6、指导管理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7、按规定移交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调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做好受理登记,制作移交清单;

  8、指导、督促各成员部门、各街道及驻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9、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建立纠纷登记簿,做好各类民间纠纷的登记工作。

  2、及时、准确登记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过程等。

  3、如实记录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应有所有调解人员的签字,并认真存档保存。

  4、严格保密制度,纠纷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经济情报、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准对外泄露、谈论和传播。

  六、首访负责制度

  1、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耐心听取来访者的诉求,认真做好记录、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告之来访者解决问题的途径。

  2、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如接待群众来访或者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中心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4、中心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

  七、矛盾纠纷受理制度

  l、中心应及时认真受理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民间纠纷的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中心应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民间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

  3、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待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八、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分流制度。

  (l)

  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

  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直接组织调处或进行分流指派。(2)中心审查后认为应当分流指派有关单位调处的,即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向接受单位明确调处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3)如果接到中心分流指派后的接受单位不是直接调处矛盾纠纷的单位,接受单位要参照中心分流指派调处程序对直接调处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4)接受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2、归口管理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l)民政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3)农业资源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土地等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4)国土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调处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5)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调处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6)环保部门负责调处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7)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处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处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9)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处医患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10)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调处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1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信访部门负责调处一方当事人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群体性上访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配合。(13)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调处。

  九、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调解原则。(1)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的原则。(2)分级负责、归口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实效的原则。(4)调处矛盾纠纷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和基层的原则

  2、调解程序。(1)接访受理。由当事人向中心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中心予以登记,符合受理范围的决定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和其他处理途径。(2)

  分流督办。中心受理后,对属于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处理的,指派分流到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处理,并做好跟踪督办。(3)调查核实。对中心直接牵头处理的,由中心负责牵头调查核实;对指派分流到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处理的,由乡镇(街道)、部门负责调查核实。(4)调解处理。对中心直接牵头处理的,由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对指派分流到有关镇(街道)、部门处理的,由乡镇(街道)、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中心予以督办。(5)签订协议。调处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单位的主持下制作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协议不能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其他处理途径。(6)结

  案存档。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调解单位将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存档,做到一案一卷。(7)跟踪回访。结案存档后,要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相关规定。(1)信访等部门受理的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需要移交的,必须先取得区领导的批示意见,然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方可向中心移交。信访等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中心接受调处。中心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等部门

  。(2)中心直接牵头调处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调处的,向纠纷当事人送达调处通知,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人择日调处。中心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召开中心协调研究会议。(3)凡一般的矛盾纠纷,中心分流指派有关单位进行调处,有关单位应在

  15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属一般的行政争议,中心分流指派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处,有关行政机关应在

  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属重大复杂、跨区域、无口可归、分流有争议的矛盾纠纷,可以由中心直接牵头调处,中心应在

  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4)

  被分流指派的接受单位调解成功后,应将调处结果反馈情况以及卷宗等材料报送至中心。接受单位调解不成的,可以邀请中心协助,也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5)对跨乡镇(街道)或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中心牵头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联合调处。(6)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配合支持参与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与。(7)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及时指派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调处,不得拒绝和拖延。(8)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方针而群众又不理解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十、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⑴调解组织网络人员花名册;⑵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⑶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听证对话情况登记簿;⑷矛盾纠纷调解卷宗;⑸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受理、调处相关报表;⑺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⑴卷宗封面;⑵卷宗目录;⑶调解申请书;⑷调查笔录;⑸证据材料;⑹调解笔录;⑺调解协议书;⑻回访记录;⑼其他材料。

  3、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做好记载,统一归档。

  4、中心要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

  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6、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按时归还,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7、做好档案室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进行除尘清卷,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十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⑴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⑵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

  “民转

  刑”、“民转非”

  案件的矛盾纠纷;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⑸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⑹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2、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3、中心要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

  2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区委政法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中心每月应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十二、调解庭纪律

  1、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调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2、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规则,维护调解庭秩序,在调解庭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欢呼,不允许随意走动,不能在调解庭上吵闹,不能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参加调解的人员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当事人在发言、陈述和辩论时,不得使用攻击性、不文明语言,证人不的作伪证,要如实反映情况。

  4、当事人应听从调解人员的询问和安排,未经调解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

  5、未经调解主持人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退出调解活动;

  6、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后或者休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人员或者主持人反映;

  7、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

  8、公开调处的纠纷,公民可以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2)其他不适宜旁听的人

  9、对于违反调解庭规则的人员,调解主持人,将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十三、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工作,负责中心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抓好中心人员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对中心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批转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类事项。

  4、组织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主持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督促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6、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中心工作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矛盾动态信息。

  十四、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持做好中心各项工作。

  2.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3.负责中心内部日常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搞好与工作有关的内部协调、外部联络,组织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具体工作事宜。

  5、定期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搞好中心内部建设,做好保密及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7、完成领导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8、主任不在位时,代行主任职责。

  雨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登记表

  纠纷双方当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纠纷基

  本情况

  调解人

  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

  调解人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

  调解人

  雨花区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情况

  调解

  结果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十四、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中心接访受理

  直接处理

  有关责任单位分流处理

  调查

  调解

  调解无效

  签订协议

  协议不能履行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制作文书

  告知当事人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结案存档

  跟踪回访

  定期

  雨花区司法局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办公室):8588018111

篇七: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一)中心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划片分区,明确具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人,形成责任分工一览表,保证做到不留任何空白点。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1)可能引发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2)影响本区域和谐的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矛盾纠纷,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等;(3)影响本区域稳定的矛盾纠纷,如村矿村企矛盾等;(4)各种安全隐患;(5)其他。

  (三)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心的安排和要求,每月至少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四)责任人员要深入到责任区域,深入到群众中间,广泛接触群众,多方位了解掌握情况,做到排查认真细致,情况底清数明,纪录详细具体。

  (五)每次排查结束以后,责任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摸底表》并报矛盾纠纷排查中心。

  二、领导接待制度

  (一)严格执行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班子成员要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群众所反映问题;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原因,明确解决措施和解决时限,并告知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能够现场解决的,班子成员必须作出调处意见,并进行调处。暂不能解决的要责承专人负责解决,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时限和措施。

  (三)对于信访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复杂问题,或经多次调处仍未妥善解决的纠纷问题,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亲自调

  处。

  (四)要制定领导干部接待时间表,轮流接待,对接待群众和所需处理事项要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措施、事后有回音。

  三、调处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限期解决。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所涉及的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会同各村负责人限期进行调处,并上报调处结果。

  (三)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规定时限内调处不了的上报乡镇矛排中心调处,矛排中心调解不了的上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调处。

  (四)需要县职能部门配合解决的,要向相关单位及时移送处理建议书,协同调解。

  四、请示汇报制度

  (一)中心对情况较为复杂、了解不全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向分管、包片领导及时请示汇报。

  (二)中心对情况复杂、难于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案件必须向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时请示汇报。

  (三)中心每月必须对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向乡镇党委、政府全面汇报一次本月工作。

  (四)中心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督办的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及调处情况。

  五、告知制度

  (一)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必须要在告知通知书上进行签字。

  (三)当事人如果对所反映事项的调处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当事人必须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或反映。

  六、回访制度

  (一)中心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一个月组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二)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调处后回访一次,对情况复杂易造成新的纠纷的至少回访二次。

  (三)中心对需要回访的事项,必须逐一明确回访责任人,回访对象及具体事项,并明确回访的时限要求。

  (四)回访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访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向中心负责人诉清情况,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五)回访主要了解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满意程度,个人对调处的意见和看法以及对调处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回访责任人必须如实地全面地反映回访了解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七)回访结束后,回访责任人必须及时持回访卡填报中心。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按时排查或隐瞒不报的矛盾纠纷的单位、企业、支部、村委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人推诿扯皮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三)对重特大矛盾纠纷不请示汇报,擅自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不按期解决或工作不到位、解决不得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篇八: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崔楼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一、例会学习制度:定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汇报工作交流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调查研究制度:调解人员必须深入基层,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总结,并提出查应对策,及时调解处理,做好总结。

  三、工作汇报制度:定期向镇、村领导汇报近期工作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及出现问题。

  四、排查纠纷制度:每月排查纠纷一次,分析辖区内纠纷特点,争取积极预防措施,主动做好预防工作。

  五、纠纷登记回访制度:每件纠纷的处理和反应的问题要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对重大疑难纠纷进行上门回访。

  六、法制宣传教育制度:法律服务运用各种形式,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组织法制宣传活动。

  七、纠纷事件讨论制度:对重大或疑难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调处进行集体讨论,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处理方案。

  八、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调解管理人员的工作守则和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打击报复当事人,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等。

  九、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日常工作档案进行归档以备查,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归档标准化、制度化。

  十、考核评比制度:坚持半年小结一次,发现不良政策及时纠正。

  十一、民主监督制度:将调解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照片及各种制度上墙,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

篇九: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

  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央工作职员、调解职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效劳。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职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形的XXX说,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庄重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份。笔录准绳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

  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央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配合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施行。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央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央,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央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经过议定意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正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央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央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28日前上报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健全和渐渐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和谈书、回访记录和调解中央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类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材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浅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根本情形、恳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和谈,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职员对所存档的材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提防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材料齐备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篇十: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稳定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依照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示,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个月末对本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特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

  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抄告督办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

  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督促加大力度解决;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书予以警示,并责成负责领导认真解决问题;

  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对抄告督办的矛盾纠纷,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年终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列入年终考评项目。

  三、信息报送制度

  每月____日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报送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作定性、定量分析;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趋势及对策;

  3、正在调处和尚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情况;

  4、典型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台账制度

  对矛盾纠纷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对登记的纠

  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任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把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整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明确化解

  时限,化解一个,销号一个。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室组织相关单位进

  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

  导和具体责任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拖延推诿。调处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工作室

  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查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

  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实行矛盾纠纷调解每月报告制度。

  六、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接访调处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

  纠纷,要在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三)

  一、每月两次对本单位(系统)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

  二、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记好台帐,并按“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调处措施、定调处时限”的“三定”要求及时调处。

  三、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调处工作失职,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四)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五)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____日前上报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2、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六)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附在《授权委托书》上。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

  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死亡(尸体解剖)告知”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治医师需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7、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检查及治疗)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告知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时,应要求病人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署理由及姓名,并在病程中记录。

  9、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自备药品时,需认真执行“关于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并签署“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告知单”。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3、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4、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15、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七)

  尊敬的患者:

  您好,经过专业口腔医师的口腔检查,您已经符合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市项目办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内容,了解本次免费全口义齿修复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接受以上治疗方案进行全口义齿修复。

  患者(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八)

  【项目简介】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系山东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之一。要求示范区逐步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网络,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特别是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追踪随访和治疗管理;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实施关怀性救治,降低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本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完善医院、社区一体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更加全面、便捷、高效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本项目由潍坊市精神卫生具体承担。

  【实施过程】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

  管理治疗的条件。____户口居住地在示范区内;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2诊断符合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的标准;3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治疗项目管理方法(施行)},对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患者或其监护人提交潍坊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药治疗审批表(需住院患者提交;潍坊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补助审批表”),包括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等。

  经严格审核后,按照治疗方案,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免费药品和化验检查,必要时,酌情进行应急处置和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获益与风险】

  在项目实施期间,患者可以免费复诊(含挂号费、诊疗费),得到专业人员的每月一次的追踪随访的精神康复指导;可以得到免费提供的药品及免费的化验检查(血常规、肝功、心电图,每季度一次)及体格检查;必要的医疗应急处置。

  本项目所提供的药品为精神科常用药品,而且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证明相对安全、有效。服药期间,患者若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告诉医生,进行相应处理。

  【参与原则】

  以自愿为参加本项目,接受救治。患者可在任何时候退出本项目,不会受到歧视。患者的身份、隐私将得到法律保护。

  患者在参加项目期间,若出现意外伤害、躯体疾病、事故、死亡、意外情况或严重不良反应等,医方将不承担有关责任和费用。

  以上内容,我均已清楚,自愿参加本项目。

  患者(监护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主管医师签字:----日期:--年--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九)

  感谢您的参与。

  您的参与将会是我们更加努力的动力。

  您的参与将会推动临终关怀的发展。

  您的参与将会让癌症患者家属得到更多的温暖。

  您的参与将会帮助更多跟您一样需要关注的癌症患者家属。

  感谢您为我们的科学研究作出贡献。我们谨代表所有为癌症作斗争的患者及家属对您表示最崇高的敬意。感谢您。

  项目名称:武汉市晚期癌症患者家属心理状态的调查

  指导老师:邹智杰

  组员:胡静、王彩虹、刘周周、赵莎、邓少维

  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页

  亲爱的患者家属: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我们是中南医院宁养院的义工兼武汉大学hope护理学院的____级的学生,我们将邀请您参加武汉市晚期癌症患者家属心理状态的调查研究项目,该项目旨在调查晚期癌症患者家属的心理状态,以协助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等临终关怀协会制定出一套方案,帮助晚期癌症患者家属更好的应对心理压力。

  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后,帮助您做出决定。

  众所周知,癌症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对晚期病人实行临终关怀是很重要的,由于我国经济和科技等的原因,临终关怀模式还不是很健全,故晚期癌症患者的护理主要集中在家属身上,而心理状态决定一切,对晚期癌症患者家属的心理状态做调查是很有必要的。

  科学的研究是需要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作为基础的,只有真正了解了社会上癌症病人家属心理状态的真实情况,我们才能更好的提出干预方法和护理措施。所以,为了能够做好这次科研,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填写相关评估问卷,请您放心,您参与调查所提供的全部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我们保证您的资料绝不会外泄。

  基于本次研究目的,本次调查只是希望了解您的真实想法和意愿,不会对您的身心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或许在近期内你感受不到本次调查的益处,但您的参与会缩短这个时间段。当然,是否参加研究完全取决于您的自愿。您可以拒绝参加此项研究,或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退出本研究。这都不会影响您和宁养院的关系,都不会影响对患者的医疗或有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失。我们将尊重您的决定。在您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前,请尽可能向我们询问有关问题,直至您对本项研究完全理解。

  感谢您阅读以上材料。如果您决定参加本项研究,我们将会为您安排一切有关研究的事务。

  请您保留这份资料。

  知情同意书·同意签字页

  研究项目名称:武汉市晚期癌症患者家属心理状态的调查

  同意声明:

  1、我已经认真阅读该知情同意书,研究人员已经向我做了详尽的说明并解答了我的有关问题,我已充分知晓以上内容,同意参加研究。

  被调查者签名:日期:被调查者联系电话:

  2、我或我的研究人员已向该调查者充分解释和说明了本项研究的目的,操作过程以及被调查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潜在利益,满意回答了被调查者所有有关问题,并给其一份签署过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研究人员签名:日期:

  本文件只有获得人类受试者研究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下列批文后才能生效:本文于年月日通过

  生效日期年月日

  人类受试者研究评定委员会协议书编号:

  签名: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十)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诊断。在拔牙过程中,医生需要综合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以利决定是否实行拔牙术和拔牙时间。如有以下情况请主动告知医生;若患者隐瞒病史造成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负责。

  1.药物及麻醉过敏史、手术史

  2.血液病(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病、贫血等)3.全身系统性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肝病、肾病、糖尿病、甲亢等

  4.口腔恶性肿瘤及放疗史

  5.处于月经期或妊娠期哺乳期

  在实行牙拔除术时,一般无并发症,但因病员个体差异,局部解剖结构异常变化等原因,有可能出现麻醉并发症、晕厥、牙根折断、软组织损伤、邻牙或对颌牙损伤、牙槽骨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脱位、上颌窦穿孔、下颌管损伤、下唇麻木、拔牙后出血、拔牙后感染、皮下气肿等并发症,如出现拔牙并发症患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拔牙注意事项:

  1.紧咬棉球____小时后,轻轻吐出

  ____小时内不能刷牙漱口,不食过热食物,不用舌吮拔牙创面,避免剧烈运动

  ____小时内吐出唾液带血丝为正常状况,如为血块应立即到医院复诊

  4.拔牙后出现感染、疼痛可口服抗生素及止痛药或到医院复诊

  5.一般拔牙后1-____月需镶假牙(阻生牙除外)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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