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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9篇

时间:2022-02-28 08:43:40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9篇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1

先谈认识,要想认识到位,首先就要学习到位,如何有效的在基层把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到实处,就要从学习方式入手。通过结合卫生计生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大会,用先进典型示范、以反面典型警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让干部懂法、学法、知法,提高党员干部、医务人员遵章守纪的意识。院长也好,医生也好,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共同努力,培养一支有社会责任感和执业道德意识的医务人员队伍,营造起“树医德、精医术、施仁爱”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后,如何让百姓从党风廉政建设中受益,让群众感受到特色服务,这就落实到了实践行动上。要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率先垂范,关键就是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真正把主体职责落到实处。

行动需要制度来约束,建立长效机制是基础。结合局机关实际,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教育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坚持每年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有效遏制_的防范机制。

严格用制度约束,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在领导干部自觉履职尽责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局机关由监察室牵头,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暗访抽查的方式,对未有效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对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慵、懒、散、浮、拖”和“四风”问题,进行教育,并通报批评;对执行力度大、执行效果好的科室和个人,对切实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表扬,并计入年度考核中。通过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工作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动需要实践来体现,百姓是否受益即是检验的标准。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困扰着老百姓。因此,引廉入医,阳光用药,使医院变得更加诚信、更加廉洁、更加温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7月起,我局在系统医疗机构中开展了廉洁医院创建活动,按照“规定动作”+“特色自选”的创建思路,以“阳光医疗”为主线,围绕廉洁从业、廉洁行医,建立“朋友式医患关系”的目标开展系列阳光行动,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创建体系,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居民满意度。

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病人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改变不方便群众就医的工作程序、修订不符合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境,为病人提供清洁、温馨、私密性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人性化的服务,使“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到医疗服务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是一个_、思而践、践而悟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过程,永无止境。”基层纪检干部要善于用适宜的方法分析形势,联系自身实际,努力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好。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2

“青春须早为,岂能长少年”,

青春的短暂注定我们要及早作为,

人生,就要不忘初心、不负青春、不负自己!

2017年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我有幸成为一名青年纪检监察干部。新的岗位,新的要求,新的挑战。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新兵,我感到骄傲和自豪,同时也有一些迷茫:以前的一切全部归零,一切得重新开始……

初到新岗位,面对陌生而又复杂的纪检工作,我不知该从何入手,多亏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帮助、悉心教导,让我尽快地调整心态,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也让我渐渐地明白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纪检监察人员身为“打铁的人”,对其自身的要求要高于其他党员人员。对于我这样刚刚走上纪检监察岗位的新兵,就更应该系统学习党纪党规知识。尤其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的今天,我更要主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既懂纪、又懂法的专业型纪检监察人员。

不忘初心,自觉加强业务素质学习。

学以致用方为上道。我尽量改变自己的角色,尽快适应岗位,不仅要把学习有关党纪党规当作第一门必修课,更要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每天阅读大量的文件资料,认真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不断向领导和同事请教,拓展工作的渠道、形式和方式方法,围绕党风政风室的中心工作任务和各时期纪检监察重点工作,全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尽快从“门外汉”变成“内行人”。

不负自己,自觉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自觉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形象,不负自己。要珍惜自己的岗位,岗位是稀缺资源,每一个岗位都是“唯一”的,岗位就是“舞台”,是我们实现自我价值,演绎人生的地方,要尽职尽业。注重自己言行举止,强化生活圈的监督,注意自己生活作风、交朋结友、处理好家庭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增强自重、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绝不以身试法,触碰“红线”,自觉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不负青春,自觉主动担当新作为。

“使命重在担当,实干铸就辉煌。”敢于担当是纪检监察人员的使命和职责。作为一名青年纪检监察人员,要不断激励自己,立足于干好纪检监察本职工作,多一点谦虚,少一点盛气;多一点自励,少一点自负;多一点担当,少一点报怨。要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同一切违规违纪行为与不正之风作斗争,面对原则问题决不退让,面对大是大非问题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到纪委监委工作是我人生中的又一次起航,我将始终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敢于担当、踏实做事,干干净净办事、堂堂正正做人,不辱青春,不负自己。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3

在古装玄幻、爱情剧、偶像剧当道的电视剧市场,反腐题材并不是那么走俏。所以《人民的名义》开播的时候,我特别好奇,现在的年轻人会喜欢这类题材的剧吗?结果在网页上一搜,却是“收视率爆了,年轻人喜欢,这剧有点特别”。真正让我惊讶和兴奋。

《人民的名义》剧中涉及贪腐官员官至高层,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陷入贪腐。作为一部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反腐作品,不仅写出了当下反腐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多面性,更将其提高到了依靠文化、法律、制度进行反腐的“高速路”上。网上看到导演李路说:“电视剧能拍到这个尺度,是国家反腐力度使然。”

我连续追了3天剧,受不了其播出速度,直接在“微信读书”上下载小说读周梅森的原著。用了2天将故事始末看完,意犹未尽,这给我在带给我一场酣畅淋漓的观剧享受的同时,也涤荡了我内心的尘埃。

一名官员被人举报受贿千万元,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前来搜查时,看到的却是一位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农民”处长在简陋的旧房里吃炸酱面,当把他带到他的豪宅前时的腿软形成鲜明对比,真正阐述了什么是“人不可貌相”,当看到2亿多现金放在家里没敢花一分钱,却每月给老母亲寄300元生活费时又让人心酸。但看到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在调查行动中遭遇离奇车祸,让人愤懑。很多官员落马都会忏悔自己是农民的儿子,白手起家,年轻时如何努力、如何奋斗,而功成名就后逐渐忘记自己的“爹”是谁。而这部剧里在抗争年代背过炸药包的老同志陈岩石最为强调的就是,要从人民群众中来,再到人民群众中去,很多官员忘了权力是谁赋予的,忘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从而走向了不归路。

这部剧里的侯亮平绰号是猴子,这不禁让我想起《西游记》里孙悟空,但此猴非彼猴,面对后台强硬的“妖精”,候亮平赢在了起跑线上,他有“人民”做后盾。正如在网上看到周梅森说的:“我们写出来,不是要让人民绝望,而是要给人民希望,引导人民正确地看待这场反腐斗争。要让人们知道,像侯亮平、沙瑞金这样肩负着反腐职责的同志面对多么大的风险,要让老百姓相信我们。”

十八大后,中央反腐力度之大,行动态度之果决,前所未有,这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未来。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4

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中国纪检监察报同时推出了“学思践悟”专栏,按照上级要求,我认真仔细学习了《学思践悟》里的文章,深感受益匪浅。专栏文章简明扼要、直奔主题、入木三分、发人深思,不矫揉造作、不官话套话,让人耳目一新,又触动心灵。深感职位不高责任不小,我认为纪检干部关键是做到要善于监督和敢于监督,要善于监督,必需懂行,“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需全面提升自身能力素质;要敢于监督,必需强化担当意识,要把个人利益得失看淡些,要有精神上的追求。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首先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理想信念。纪检干部,执行党的纪律,自己必需对党的理论,尤其是党的宗旨和纲领真学真懂真信,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大是大非和重大考验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_同志说过:“如果说变质,那么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作为纪检干部,要用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并嫉恶如仇;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履职尽责。

其次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__大以来党风政风不断好转,增量_行为越来越隐蔽,“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当裁判员,先当运动员。”,学业务,不仅要学纪检工作业务,还要学派驻单位业务,知己知彼,方能监督到位。

二、深化三转,强化监督

中央纪委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检组长在履行党组成员主体责任基础上要认真负责种好责任田,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一方面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打招呼,健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的预防机制,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另一方面要能办案、办好案,发挥威慑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正人先正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需率先垂范,做严以律己的表率。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解决“四风”问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进一步增强党章意识和纪律观念,以对党、对国家、对组织、对家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另一方面要履职尽责,以维护党纪、政纪为天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全身心地投入到纪检工作当中去,以开展“创铸树”和“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真正做到“立说立行立改”,对监督执纪,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对群众诉求,换位思考,认真解决;对热点难点,勇于担当,不计个人得失,做一名称职的纪检干部。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5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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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6

增强了信心,牢固了纪律。陈明龙书记的开班讲话,使我们对目前党和国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形势、任务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明白了这次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习是“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做”。陈书记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提出要做到“四要四不要”原则,使全体培训干部经受了一次全方位的政治洗礼,任何工作都要做到讲政治、守纪律、重方法、有信心。

增长了知识,拓展了思路。“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课堂上各位老师的的言传身教,我深深的感受到自身综合业务素质与当前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这次“干货满满”的培训,让我对如何依法依规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执纪审查中的注意事项、作风建设等有了更进一步的知识拓展,弥补了自身业务短板,为今后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看清了差距,明确了方向。与监委内业务精英比,自己还是一个纪检监察工作的“小学生”,需要掌握的业务知识还有很多,线索排查和案件查办的水平都还停留在“略知皮毛”的程度上。今后自己将时刻把学习时刻放在首位,向书本学习、向身边的老同志学习,不断将学习成果转化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升把握政策、发现问题、执纪审查的能力和水平,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全方位锤炼自己的脚力、眼力、脑力和笔力,不断提升自我,扎实地走好每一步,真正做到忠诚自己的事业,对自己负责,对组织负责。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7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26432

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8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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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0篇9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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