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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

时间:2022-11-15 17: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

篇一: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

  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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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

  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

  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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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

  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推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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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于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篇二: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

  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

  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第七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第八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篇三: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12021年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党支部严格按照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总要求以省委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党建工作核心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素质持续培育严细实作风

  2021年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党支部严格按照“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总要求,以省委、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活动为工作核心,扎实有效地推进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素质,持续培育“严细实”作风。现将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

  一是公司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到哪里,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以班子分工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分解细化目标责任,逐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将廉政建设责任留在纸上,落在实处。二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纪律执行与重大事项报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三是线上、线下教育并驾齐驱,典范引领与警示教育双管齐下,形成浓厚的教育学习氛围,使党员干部筑牢了拒腐防变意识,树立了廉政勤政新风尚。

  (二)注重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今年以来,党支部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廉政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始终绷紧“廉政弦”。上半年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四个“结合”齐发力,深入贯彻落实“两学一做”:一是将支部制定的整体学习教育实施方案与党员个人学习计划相结合,确保学习有方案、有计划;二是将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与党员同志全员学习相结合,确保学习有重点;三是将创先争优与促进公司发展相结合,为学习教育立标杆,激发党员干事业的活力与热情;四是将OA专栏、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线上平台宣传与集中授课、专题研讨等线下学习相结合,确保学习方式多种多样,有特色有氛围。将“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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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全覆盖。上半年共组织四次专题学习研讨,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的专题党课。

  (三)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要求,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借上半年管委会和文化集团的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之际,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内部业务处理的三级审核制度,防范财务舞弊风险,筑牢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严格按照管委会、文化集团要求,强化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上报机制,确保各项决策科学正确的有效手段。公司将继续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要事项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决策;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及决策内容通过公司官方网站、OA等途径全面公开,确保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规避经营风险,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驰而不息贯彻八项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一是通过严控发文数量和规格、加强OA等电子事务平台的建设、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个会议合并开等措施,不断改进文风会风;二是简化公务接待,例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司接待制度;三是加强公车监管,节假日期间公车全部封存,杜绝公车私用;四是通过落实督察督办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

  一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公开班子成员“两学一做”学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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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剖析情况,全面接受公司干部员工的监督;二是将廉政勤政情况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接受公司全员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下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一是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各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穿插,督促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体系。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加以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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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为改变以往在群众眼里公安交警以罚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大中队经常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车辆违法停放闯禁行路线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不再进行罚款而是让交通违法人参与交通执勤劝勉其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来代替处罚这既扩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也改变了以往在群众眼中以罚为主的公安交警形象既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能够适应农村经济落后的民情也能增强对交通违法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教育代罚款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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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篇五: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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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加强从严治党,加强学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问责制。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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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情况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具体责任分工第六条公司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组织委员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支部宣传委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指导工作。(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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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八条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测试核,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支部成员和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支部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第十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支部成员和部门分管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包庇、纵容、袒护的。(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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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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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新时期如何抓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思

  考

  摘要:做好当前状态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够使当前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对于当前国有企业在新时代企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党的廉政建设的意义、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可以解决的具体措施,期待对当前国有企业更好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党风廉政;国有企业;新时期

  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内部腐败案例层出不穷,给企业发展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在当前新时期,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思维相对固化僵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问题。因此,许多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屈服于金钱、名利和利益的诱惑,谋取私利,对企业、社会和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

  1.新时期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态基本上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制经营,而企业又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因此企业的总收入也是一个国家增长的重要来源。但目前,在企业中产生了某些贪婪、腐朽的情况,不仅严重的损害了企业的经营权益,甚至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工作秩序。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仅对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巨大竞争压力无动于衷,反而加强了反腐的力度。这都严重的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企业领导只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对企业贪污腐败的问题加以惩治,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对国有经济的影响[1]。

  1.2抓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既关乎到劳动人民利益,也关乎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工作人员们发现,有些贪污腐败的现象很不得人心,特别是在当前的新时代,许多企业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竞争力,随着经济增长,企业效率提高以及职工队伍稳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困难,但有些单位领导干部不但漠不关心这些现象,反而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工作。这些问题强烈的挫伤了广大职工群众反映的热情,使得企业的领导和民众的联系出现了非常紧张的局面,这样,也就严重的威胁到了企业的工作。所以,搞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可以获得广大职工民众的信任,进而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凝聚力。

  2.实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民营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抓好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党风廉政思想建设,也是势在必行。第一点,对企业所实施的全面改造和健全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机制,是国企为满足当今社会技术发展趋势的必要措施,而国企经营发展作为国家的经济工作当下重要,所以国企要发展壮大就一定要站得高,望的远,所以国企不仅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国企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做好国企的内部廉政建设也是对国企体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条件。而做好国企党风与内部廉政建设的实际意义,也就是要求国企领导班子与工作队伍才能始终贯彻国家经营利益高于一切的战略目标,要在权力与名利的引诱下,不为所动,做出自己奉献与忘我的奉献精神,坚决抵制一切与国家经济共同利益相悖的经营发展,当然是在以身作则的前提条件下实行,要对名利与诱惑说不,落实高效资源加以科学合理的运用,以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点,国企是推进社会主义党风廉政制度建立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是为实现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与政治制度改造,是整体社会发展稳定的基础所在,而国企已经成为了民族经济的主要支撑,在其他经济的增长方式下必须发挥着模范带头功能,从而保障了职工的正当权益,成为国企的主要目标,如没有保障了员工的正当权益,则势必给当今社会产生了不小的负担。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共产党员干事自己无私奉献的能力,培养国企职工的良好榜样意识,使企业职工对企业发展都抱着更积极的心态,以促进国企的全面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私奉献出自身的微薄之力。第三点,党风廉政工作是整个反腐倡廉的主要核心之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人们比较关注的是

  对企业的效益和产能的控制,这对企业的监管工作是非常不利的,并不能有效的形成完整的打击贿赂的监管制度,而这样的工作很可能会降低到企业生产成本的效益,对整体反腐倡廉工作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提升对国有企业职工党风廉政体系建设的打击能力,形成完整的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廉洁自律性,才能做到无意识的对抗腐蚀,从根源上抑制腐蚀[2]。

  3.新时期国企中所存在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

  3.1部分国企领导干部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意识,对一些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的进行落实,或者只重视于宣传形式上,而不能很有效的贯彻到具体项目上。

  3.2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在增强了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但却仅仅重视了党风廉政方面的教育工作,而忽略了思想道德教育的建设,为一些企业贪污腐败问题的源头留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3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构,普遍存在着监管执法不严格的问题。企业当中确实会有很多原则性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却是很少的,使得缺乏有约束的条令法规来对企业的活动加以制约。

  3.4有些地方国企没有健全的党内监督,导致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权钱进行操作、权力商品化等现象屡禁不止。

  3.5国企管理人意识不够,有一小部分的国家领导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作责任意识缺少全方位的了解,有的领导人员更是缺少政治大局观和正确政治观念,长此以往导致了国企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缺失,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不够,甚至存在着党风廉政工程建设和生产管理的“两层皮”局面。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3]。

  3.6国企治理中存在着很多缺陷,国有企业治理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企业党风廉政制度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开展,而企业推诿责任的状况又非常恶劣,以至于在企业内一直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而企业内部又一直不能提高对广大党员的严格要求,因此造成了企业广大党员的社会责任感缺乏,同时企业广大

  党员又一直没有发挥出模范带头作用,同时企业广大党员的不作为也阻碍了我国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工作的良好开展。

  3.7国企监督约束与机制并不全面,首先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太过于表现手法了,有的时候就是走走过场,在国有企业中,纪检与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任职虽然主要是由企业内部自行选拔,但是因为员工的能力与水平都受到了限制以及执行力不强,这样一来,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在企业内部开展反腐败工作,无法开展正式有效的内部监督工作,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就形同虚设。其次,很难建立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模式。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个人管理和权力、资金和物资都掌握在一两个人手中,而且一般为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基本无法进行内部监督。最后,民众评议的成效并不突出。很多人都对于企业监督的问题持有观摩看法,只要我不贪,别人也管不着,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类似的观点,企业无视和观摩都将直接影响民众所享有的权益,有的民众只是反应了企业成效却不佳,最后都是不过了之,从而大大降低了对企业民众监管的主动性,企业也就无法高效的落实政策并实施对民众的有效监督。

  4.新时期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方法

  4.1增强领导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强化领导。国有企业在企业内形成健全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在具体的项目中坚持落实,针对实际具体情况加以完成。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制度贯彻到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中,让领导人员与职工都能清楚自身所担负的主要责任,同时把其落实的情况融入到企业个人绩效之中,由企业领导人员到职工逐级抓,逐层管,把党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员的政治思想深刻的融合在一起,把国企的改革改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融合在一起,统一部署,统筹考评。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党员干部,要对国企的党风廉政建设事业起好领头角色。

  4.2在抓好文化的宣传同时,也必须重视思想文化的宣传。世界各国的企业都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文化教育面对向所有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来进行宣传,对有关员工进行不同类型的主题教育,并通过思想文化教育,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教育领域的传播力量,使廉政文化的影响度可以通过传播,贯穿于每一个职工的思想文化之中。企业在思想文化的宣传中加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文化

  教育,并以此来提高思想文化的吸引力,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拓展反腐倡廉宣传的范围。企业还要求有关员工进行了一系列可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活动,比如,利用进单位、进班级以及在家里等方式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廉洁文化精神的宣传,把腐败的文化心理从源头上加以根除,从而在企业内部产生了一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工作气氛[4]。

  4.3国有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也必须做到有章可循。制度对行动具有最基本的约束。所以,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财务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这种规章制度对企业某些活动加以限制。首先还必须提升企业制度设计的质量,在遵守科学的前提上对企业内有关的操作规程加以规定;其次,必须要对企业某些职务上的操作纪律加以规定;最后,还必须确保企业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的在操作上加以实施,并以此来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旦出现了一些机构,或者行为中出现了有禁不改、有令不行,有关部门的对中行为就应当严格惩处,并且决不姑息,让贪污份子没有了藏身之处。此外,各单位必须在运行中贯彻全单位集体检查的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不能容忍的现象要充分的正视起来,主动领导群众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坚持求真务实,严厉打击官僚主义。

  4.4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管,避免滥用职权。在新时代的企业中,滥用权力是最大的腐败,一旦企业没有适当的监管体制,那么就会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要强化企业内的监察,对企业内的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状况多加以了解,努力提高各领导班子干部廉洁廉政的意识。对企业内的稀缺而重要岗位加以轮岗,避免权力出现商品化。还有,企业内一旦需要做出某些重要的决策,一定不是由少数人做出判断,应该进行集中商议决策。

  4.5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必须更好地转变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到廉政党风建设的重要性,并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可持续发展条件的重要战略部署,继续做好廉政党风建设政策理论宣传工作。开展反腐败培训工作是国有企业的,必须充分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操作情况,在企业内部大量沟通和研究党的建设运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反腐败建设的宣传,对国有企业的廉政工作产生了威慑作用,加强了对企业腐败

  员工的处罚。当然,在整个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培训方案中,党员干部的培养也是首当其冲的,因为党员干部就像一棵笔直的树,如果它是直立的,再大的山风也阻挡不了它的生长,如果它是歪斜的,再粗的树干也容易倒下。因此,在整个国有企业中发挥了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

  4.6完善的党风廉政体系设计。首先应从源头入手,在创新阶段的中国国企党风廉政工作,必须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更有效的处理企业党风廉政工作中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并进行权力管理,将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当作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任务,并着力于针对企业反腐倡廉的不同方面和重要环节,进行制度研究。二要转变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由以前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预防,由以前单纯的引导监督转化为民众与组织共同监督的综合制度,由一个不作为的官员引导到底。这就如同对抢劫视而不见,相应的也要判以刑罚。

  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对腐败人的处罚力度,就像现在中央对“大老虎”那样,不管你的身份有多么大,政治背景也有多大,如果违反了人民群众利益和党中央的政治底线,那就必须惩处到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愈来愈重要。所以,各国的企业要充分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继续做好党风廉政工作,共同做好反腐倡廉方面的事业,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任子东.新时代深化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J].时代人物,2021(4):2.

  [2]王江华.新时期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要点思考分析[J].活力,2021(20):2.

  [3]王龙.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20(24):40-41.

  [4]王程.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J].2021(20193):15-16.

  作者简介:刘静清(1982-10)男,汉族,内蒙古察右中旗人,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党建、纪检工作。

  

篇七: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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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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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

  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

  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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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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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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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

  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下列行为:(一)违反决议标准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要求办理企业改制、吞并、重组、破产、资产评定、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要求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她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同意或者经同意后未办理保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她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她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活动;(六)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助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她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忠实推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收、索取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

  (三)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置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她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即使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同意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同意兼职,私自领取薪酬及其她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预防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儿女和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经济业务往来;

  (六)根据要求应该实施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八)其她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勤俭节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推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根据要求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职员资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级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对应情况说明;(八)其她违反要求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加强作风建设,重视本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她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情况下用公款长久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员正当要求,侵害职员正当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该依据本要求制订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要求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本要求落实实施。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要求关键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将落实落实本要求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验、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关键内容,接收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决议标准和程序,在要求期限内将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议情况汇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包含职员切身利益事项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需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事项,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该完善以职员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施厂务公开制度,并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职员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按年度向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汇报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儿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相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该汇报其她事项,并以合适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该结合本要求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相关行为。

  

篇九: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

  设

  摘要: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保障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始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有助于健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而且还有助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筑牢反腐倡廉和抵抗不良风气的防火墙。对此,本文在分析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找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1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1.1优化国企的社会形象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转的过程中,其自身社会形象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并对其发展进程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现代国企日常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创建科学规范且标准有序的生产运营环境,对企业自身的信誉度进行有效保障,以此为基础创建出更加优质的国企形象,为企业及行业整体的后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2提高党组织对国企管理的水平

  在我国社会运转的过程中,国企属于政府方面的组织机构,当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需要以党组织为核心,对企业内部运转及外界发展过程进行组织管理。为此,当现代国企在生产运营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企业管理人员还需要坚持跟随党组织的领导与管理,为企业打下优厚的政治基础,并为其制定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以此来促进党组织对国企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同时,推动国企自身健康稳定地运转与发展。

  1.3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理念与方式较为传统,导致市场竞争力不足,如果不对其进行优化管理,极易造成这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相关企业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并对其工作理念与方式进行创新,提高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与管理的水平,以此来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对国企内部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进行保障,由此提高企业自身生产运营的水平。

  1.4全面深化国企改革

  在现代国有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还可以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根据现代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并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预防。同时,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避免这些不良问题对企业改革及后期发展等方面造成影响,从而促进现代国有企业有效完成深化改革,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2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建议

  2.1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渐呈现出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态势,且对于完善工作机制及管理制度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国有企业需在充分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构建党风廉政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在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同时创造出与企业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建设制度,且制度内容应涉及企业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最终在保障制度完整性与适用性的基础上确保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条不紊展开。首先,围绕现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队伍,应尽快健全完善责任监督机制,在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的基础上,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质量。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者和负责人的思想觉悟,通过发挥其榜样带头作用,营造积极的党建氛围。其次,应加快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平台的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工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一方面通过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透明度以保障公众监督能效的正

  常发挥,另一方面促进全体党员更好地互相监督和互相约束,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最后,应针对党员队伍制定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其中除了明确责任追究的流程和标准外,还应有相应的惩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

  2.2推动党建与生产经营工作深度融合

  新时代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核心使命,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去,将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将党的领导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章程,把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党组织要主动地参与国有企业重大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重大决策、队伍建设和重要人员任免上,确保党组织说得上话、做得了主、拍得了板,确保管党治党的政治优势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此外,还要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创新,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协同共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治理机制,以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体系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2.3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力度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纪委应该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真正落实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研究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建设更加严谨高效的领导组织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问责制度,把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稳步进行。(2)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政治落实。坚持严格控制,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创新学习、教育、实践工作,开展多项监督活动,并且要活学活用,要通过开展不定时、不定期“回马枪”督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3)严格奖惩,“典型”活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和权重。做到督查工作问责到人,

  有责必问、有问必查,从严治理,警示提醒,让违纪者无处可藏,让存有侥幸者望而却步,进而更好地在新形势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2.4聚焦信息化新技术运用,探索“互联网+党建”新模式

  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依托“互联网+”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同时也要依托“互联网+”推动国有企业党建高质量发展。当前,“互联网+党建”为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与新挑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打造智慧党建云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依托国企党建网站、党建微博、党建微信、党建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党员的管理服务效率、拓宽基层党组织宣传教育渠道。此外,还要借助网络技术、大数据等平台,提升国有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将上级巡视、风控、内控、合规督导督查、审计等监督资源整合,对关键人员开展重点筛查,将严肃党纪党规与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结束语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是国有企业开展经济市场活动的政治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国有企业发展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途径。通过分析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需求,能够明确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开展策略,有助于保障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协调开展。

  参考文献

  [1]黄丽媛.探讨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J].办公室业务,2020(22):14-15.

  [2]刘琳.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5):122-123.

  

篇十: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学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问责制。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1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情况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具体责任分工第六条公司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组织委员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支部宣传委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指导工作。(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

  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八条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考试核,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支部成员和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支部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第十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支部成员和部门分管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公司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包庇、纵容、

  3

  袒护的。(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

  损失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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